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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英山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5-02-15    :英山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2015年英山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英山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通用产品及材料
      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投影仪(含投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工具和仪器,各种节能灯具,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信封,档案夹,档案盒,光盘,硒鼓,墨粉,色带及其他耗材
      2、专用材料
      药品、医疗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教科书、应用软件、制服、劳保用品、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3、专用设备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中央空调及安装,专用导航设备(含GPS),电梯及安装,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及专用器械,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乐器,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体育专用器材、器械,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警用器械,保安设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设备
      4、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和市政建设、环保、园林绿化及维护、污水处理、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一般印刷业务,网络开发及维护,软件开发及维护,通讯线路租赁,通用设备租赁及维护,责任保险,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代管,工程监理,物业管理,聘请各类中介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除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以内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内,县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四、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各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积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省、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各单位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与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性。
      (五)县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账。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
      (六)县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县政府。
      (七)工程类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具备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和政府采购工程代理资格双重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如汽车、计算机、办公家具、办公家电、办公用品、汽车维修、保险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冯博